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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8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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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24〕65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24〕65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发挥气象探测设施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和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纲要(2022—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气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实施建议》、《贺州市气象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2022—2035年)》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以及气象探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雪深、酸雨、云、辐射、地(草)温、土壤温湿度、负氧离子、大气成分等)探测功能的仪器、装备和探测大气中气象变化的气象雷达等,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导航卫星遥感水汽站(GNSS/MET)、大气成分监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站等。
第三条【原则】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应当围绕社会各行业各领域需求,突出“全方位、一体化”思想,遵循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协调建设、规范标准,提升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防灾减灾效益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境外组织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贺州市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汇交、共享探测数据。
(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站网建设专项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水平。
(二)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观测站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贺州水文中心、梧州海事局等部门,以及能源、铁路、航空、水运等企业,建立健全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局面。
第五条【工作制度及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工作专班或联合协调小组,以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探测设施站网相互连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应用、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六条【布局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站网布局。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与现有气象探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全市气象综合观测站网建设总体布局。
第七条【建设备案通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探测站点地理信息、观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等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各行业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时,应在建成3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观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基本情况通报气象部门。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并正式运行的气象观测站,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八条【涉外气象管理】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气象、国家安全部门建立涉外气象探测常态化协作机制,组织并且开展全市气象探测设施检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是不是真的存在涉外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核查全市境内有无违规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行为。
第九条【技术标准】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法依规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探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数据共享及保密要求】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全市气象探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和各部门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对不同部门、不一样的行业、不一样的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各部门各行业协商共享气象探测信息,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气象探测信息的汇总加工和分发处理。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服务效益。
第十一条【研究应用】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各部门各行业加强气象探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的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共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能力。
第十二条【情况报告】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等有关情况,并向行业部门通报气象探测设施规划、使用及布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