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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作者: 新闻中心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八是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内做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及森林草原经营主体防灭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实际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安排人员值守。同时也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补充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24小时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应急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强化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并且开展督导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防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扑火准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防办(应急局)要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及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预防工作。林业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当气象信息火险等级达3级及以上、禁火期、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督促护林员在岗履职并做好抽查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侦破和查处,协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气象预报、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县正处于森林火灾高风险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五)严禁上坟祭祀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及放孔明灯;
(七)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内做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禁火令规定的从重处罚并通报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