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气象局气象站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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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气象局气象站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1   作者: 农业气象站

产品详情

  气象监测预警能力提升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2号佳乐龙城大厦9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2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六要素自动气象站”须提供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自动气象站”《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产品数据能接入四川省气象局已建立的“区域自动站统一数据收集平台”(需提供承诺函)。

  4)通过无线模块发送数据到中心服务器,具备通用的通讯模块硬件接口和软件接口;

  5)板载≥512kbit的EEPROM用于保存参数和数据,存储不少于7天分钟数据和小时数据;

  包含(风杆:铝钛合金材质可自立;立杆:可安装采集器机箱、太阳能层板及其他结构件;风横臂:安装风速风向传感器结构件;)

  ▲5、成套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稳定可靠,平均无故障上班时间(MTBF)≥10000h;(投标时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成套设备需具有可维修性:平均维护时间≤20min;(投标时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成套设备需具备抗电磁干扰能力。(投标时需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电磁兼容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温湿度传感器需通过国家认可的气象计量站校准,(投标时需提供具有国家认可的气象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校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 0.1mm翻斗雨量传感器需通过国家认可的气象计量站校准,(投标时需提供具有国家认可的气象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校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电方式:采用太阳能,蓄电池组合方式供电,12V直流输出,单独使用蓄电池一次充电完成可保障连续供电≥15天。配置自动充放电控制管理器。

  4、通信方式:通过4G网络方式传输数据。支持同时向≧3个ip地址发送数据。

  5、自动上传数据:各观测站能够依规定的时间间隔(如1min、5min、10min、1h等)自动上传观测数据,至少每小时上传一次观测站的工作状态参数。

  6、成套设备数据要求能接入四川省气象局建立的数据统一收集平台(需提供承诺函)。

  7、遗漏资料补传:接受中心站指令,可补传观测站中存储的某一时间段(如1min、5min、10min、1h等)历史气象数据。

  (1)仪器布局:常规观测仪器按照北高南低的顺次安置,尽量东西成行,南北成列。

  基础的顶面要方正、平滑,并高出观测场地面3—5厘米,以减少积水对紧固件的侵蚀;

  基础内预埋一定口径的铝塑穿线管,与地下管道连通,用于仪器缆线的穿行和保护,全部缆线均应采用带有金属屏蔽层的套管做防护,并埋入地下,确保缆线防护管端口的严密性,防止鼠类进入地下管网。

  (4)设施安装符合中国气象局区域气象自动站建设要求,根据纳溪区气象局给定的参数进行设置并调试。

  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所响应货物的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货物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的品质衡量准则和出厂标准。

  2.所投的货物是经检验合格的全新正品,提供的货物,密封包装不得拆开。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如产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期延误,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供应商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对其在本采购项目范围内所提供产品做现场测试和试运行。确保各设备完整地通过验收,并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所提供产品完整的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工劳务、设备投入、运输、装卸、安装、验收、利润、风险、税金、培训等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四)付款方式: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后,在收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上的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

  出现违约责任由成交方于采购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诉。

  1.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验收标准:根据厂家提供的检定报告以及现场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技术履约验收,依据采购编制的清单规格型号进行验收。

  5.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中标/成交后,自中标/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有关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6.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7.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①配送货物方案;②进度计划时间安排;③安装方案;④质量保障措施;⑤应急预案保障措施;售后方案应包括①服务体系及流程、②售后服务承诺、③售后响应时间、④产品退换货处理方案。

  1.设备供应商对所有设备提供自验收合格后1年的质保服务,需提供设备1年质保承诺函原件。保修期内因设备设计、质量出现问题,均由设备供应商即时无偿解决(包括更换器件);设备安装后的试运行期间内,遇设备故障或数据明显异常、性能不达标等,中标人负责按故障维修要求规定时间内到站对故障设备做测试和更换,确保设备正常投入业务运行。

  2.合同签定后,中标人指定负责本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协调中标人在项目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备定制及设备供应、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3.在质保期内,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计划,内容有售后服务方式、人员配置、服务期限、故障响应及维修时间、零配件供应方式等情况。设备供应商服务时间应为7×24小时。质保期过后,设备供应商仍有义务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设备维护、备件等)。

  注:本章带“★”项的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须响应并满足的需求,若为满足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带“▲”号条款为重要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方式: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2号佳乐龙城大厦9楼或将报名所需资料发送邮件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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