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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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2   作者: 新闻中心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全员会议审议后,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42号)和《关于〈眉山市彭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建议》(眉彭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

  (二)牵头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

  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执行食品安全区域标准。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变更、延续备案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七)牵头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污染防治工作和查处。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辐射污染事故医疗应急救治。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八)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

  警,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政策措施。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卫生健康工作。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

  (十一)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设计和战略目标。加强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指导。参与拟订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和科技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四)负责区干部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彭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生、招聘(录用)等体检工作。

  (十七)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健康眉山和健康彭山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一是要更看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高健康意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看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看重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和中医药强区。四是更看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1.与区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变化分析,执

  行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的策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有几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测验证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集贸市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发放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互通互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区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信局负责牵头拟订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机关运行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精神文明、保密、信息调研、绩效管理、信访、政务公开、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及史志编撰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健康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等督促检查。承担卫生健康宣传、新闻、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股)。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组织传染病、慢性病、精神卫生等防治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

  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组织并且开展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牵头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污染防治工作和查处。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辐射污染事故医疗应急救治。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基层卫生和妇幼健康股。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

  治、婴幼儿早期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医政医管股。组织实施医疗行业管理有关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等

  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督指导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规范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干部保健、医疗卫生保障、体检和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区级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推广和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牵头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开展人口形势分析。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眉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惠民政策。牵头组织并且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扶助关怀政策。

  健康服务业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数字技术、A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医疗健康服务机构审批建立和运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民营医疗健康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激励约束机制。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完善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制度、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老龄健康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七)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组织有关重大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梳理、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集中承担区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行为规范和标准的监管,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并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并且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饮用水产品、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监督检查。指导综合监督执法,组织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规案件,督办重大卫生健康违法案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变更、延续备案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全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指导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实施。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规划财务和信息统计股(健康扶贫股)。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预算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作。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推动卫生健康信息资源开发与共享,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建议,承担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依法运用审计结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科教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干部出国(境)政审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中医系

  列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管理。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技术人员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负责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对口支援派员及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和全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党委按照区委规定设置。

  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中层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眉山市彭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眉山市彭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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