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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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一)

    发布时间:2024-05-31   作者: 新闻中心

  森林防火工作是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更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

  主要职责有,一是按时按计划巡护森林,察觉缺陷立即处理,发现隐患及时补救。二是在巡护中要严格落实落实野外用火制度,严格管理野外用火,不得纵容野外用火行为或视而不见,时刻牢记“打早打小打了”。森林高火险区应当做到全天候巡护。三是发现火情后要及时报告。四是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经营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方案一般来说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①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最重要的包含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②划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③森林防火预防的方法,包括开展宣传、巡查检查、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④森林火灾的扑救准备,最重要的包含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扑救森林火灾资源的建设;⑤应急值守,最重要的包含做到值班人员及主要负责人通信保持畅通;⑥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包含在人力、技术、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主要采取:一是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二是森林经营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的;按规定上岗,不发生脱岗、漏岗;对发现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并及时制止。三是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四是与呆傻、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护人、放牧人员、森林防火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制。

  一是时刻关注森林火险预报,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对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二是森林防火期外,虽然不像森林防火期内须经行政许可野外用火,森林经营单位同意在林地内开展野炊、烧烤等活动,应当承担对应责任,划定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用火界限,公示野外用火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配备森林防火设备,确保用火安全。三是在一级、二级森林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应经过审批。

  一是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标志要醒目、显著。二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森林经营单位员工的防火意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员工从防火制度、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演练、人身安全等方面开展培训。对其他进入其营业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意识宣传,不得随意进行吸烟、燃放烟花等野外用火行为,杜绝森林火灾隐患。三是森林防火期内,严格管理本单位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要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四是任何单位包括森林经营单位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

  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员工都应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拨打“12119”或者“119”报警电线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受伤或死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做调查、评估和统计等工作。

  一是按照防火预案做好更新造林方案。二是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森林经营单位作为火灾肇事单位,应当支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另外的费用;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的森林经营单位支付。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规定,这里的森林防火责任是有限责任,限缩在其营业范围内。为此,从实务角度,限缩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为:1.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2.制定森林防火方案;

  如在执法检查、行政检查中发现森林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六种防火责任,园林绿化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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