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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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承建!

    发布时间:2024-05-22   作者: 农业气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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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清远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全面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本《工作指引》。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具体限额以下工程类别以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主体落实、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镇街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1.限额以下工程应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文)中免于办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清远市【含县(市)、区】总体设计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限额以下工程应同时向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按有关法律法规无需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的除外。

  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属地镇街办理建设信息报备手续,填写《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申请表(范本)》(一式二份,见附件1)进行备案;完成报备手续后,由属地镇街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证明(范本)》(见附件2)。

  2.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乡村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乡村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乡村建筑物的,其施工建设应聘用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必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其设计图纸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建房办〔2023〕20号)要求监管。

  4.限额以下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报备前应先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5.限额以下工程中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乡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其他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设计规定执行。

  6.鼓励既有房屋增设电梯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依据《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23号)要求,需要申请财政补助的,应及时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要与参建各方主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备信息在工地围墙外公示,自觉接受工程属地镇街或其委托的机构监督。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67号)执行。

  2.工程施工(含消防)质量监督。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监督要点如下:

  (1)质监交底。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信息报备后,镇街质监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到施工现场进行质监交底(偏远山区或乡村等条件较差地区可结合基础施工阶段检查同步开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义务,重点告知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场核实,且告知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怎样记录监督现场施工情况。

  (2)加强基础施工阶段监督检查。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工程开工初期基础施工阶段,加强对现场地质、地下水、地基及基础施工情况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导各方责任主体改正。工程建设宜尽量避开山边、水边等“三边”地质条件差区域及坡谷地带等地质灾害风险极高区域;周边有既有建筑或基础埋深较浅的其它工程,应注意做好土方开挖过程对邻近建筑、道路和管线等影响,必要时要求责任单位或施工承包人做好沉降观测;县(市、区)城镇范围、条件较好乡村及“三边”区域范围内工程,可要求其有关责任主体对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等进行检测。

  (3)加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抽查。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或主体封顶时,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指导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重要节点隐蔽前做好书面记录及拍摄相片,并通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到场验收,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影像资料和隐蔽验收记录表一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4)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送审,但应出正式的蓝图且相关设计文件应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出图章和注册师章。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设计图还须送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5)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好质量责任,进场前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涉及消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进行查验,重点查阅防火性能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各方质量主体达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后,形成《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详见附件3),连同其它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报送工程属地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备案。经镇街工程质监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签署备案结论及加盖备案机构公章。

  2.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a.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包含落实建筑风貌管控相关的内容)或者清远市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合格意见书(城镇、乡村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

  b.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c.钢筋原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钢筋原材的力学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d.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检测报告(条件较好地区可要求提供)。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备案并核发《清远市限额以下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2)勘察、设计文件(无勘察、设计单位可不提供);(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4)加盖了施工、设计单位公章(若无单位的,则由具体负责人签名并增加指纹)的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提供);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各镇街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条文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材料清单或规定各项材料具体内容。各镇街应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消防和施工安全。

  我局将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质量的指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各镇街落实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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